(2017)内0426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某、敖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敖某,照某,阿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681号原告: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住址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金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敖某,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照某,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阿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某、敖某、照某、阿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哈斯 图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