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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某、敖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敖某,照某,阿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681号原告: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住址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金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敖某,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照某,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阿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翁牛特旗阜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某、敖某、照某、阿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哈斯 图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