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齐旭、康小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齐旭,康小芳,谢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王齐旭,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康小芳,女,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谢建华,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王齐旭与被执行人康小芳、谢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康小芳、谢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康小芳、谢建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