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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代璐莲、缪吉龙、黄平、代昭辉、代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代璐莲,缪吉龙,黄平,代昭辉,代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被执行人代璐莲。被执行人缪吉龙。被执行人黄平。被执行人代昭辉。被执行人代雪莲。刘广东与代璐莲、缪吉龙、黄平、代昭辉、代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广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0948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代璐莲、缪吉龙、黄平、代昭辉、代雪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洪波的银行存款58094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赵启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