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生吉与被执行人王丽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生吉,王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周生吉,男,汉族,1953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王丽芹,女,汉族,1961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周生吉与被执行人王丽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7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唐天成执 行 员 许礼斌代理审判员 谢世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洪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