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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36张寿康与牛道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寿康,牛道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张寿康,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代理人孙心远,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牛道法,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寿康与被执行人牛道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园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牛道法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乐晓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