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其栋、王庆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栋,王庆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113号申请人:王其栋,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王庆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申请人王其栋与被申请人王庆磊、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其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庆磊名下的位于裕华东街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枣房权证枣强镇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庆磊名下的位于裕华东街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枣房权证枣强镇字第××号)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