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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开云诉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457号原告黄开云,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宁陕县。委托代理人郑杜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法定代表人王吉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齐鸣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禄子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云诉被告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工商登记一案中,原告因诉讼已超过起诉期,且提出愿以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于2017���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开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开云负担。审判长  白清阁审判员  张秋武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