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民初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福寿与荆门市华洲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亮、卢士涛、孔崟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寿,荆门市华洲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亮,卢士涛,孔崟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初35号之二原告:张福寿,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路。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华洲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88197610F。法定代表人:贾其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金东,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亮,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全心,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北门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涛,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士涛,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荆门市东宝区中天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士军,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农商行工作人员,住荆门市西山林语,系卢士涛之兄。被告:孔崟潇,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原告张福寿与被告荆门市华洲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亮、卢士涛、孔崟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福寿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张福寿撤诉。案件受理费211605元,减半收取105802.50元,由原告张福寿负担。审判长 丁俊蓉审判员 王小云审判员 徐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