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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宗侠与张苗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宗侠,张苗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财保33号申请人:王宗侠,女,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张苗来,男,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人王宗侠与被申请人张苗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宗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张苗来名下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保全金额为2000元。申请人王宗侠自愿提交现金2000元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宗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苗来名下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