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军营与张殿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营,张殿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46号原告:杨军营,男,汉族,1983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殿云,女,汉族,1950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列原、被告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诉至本院。原告诉称,2016年9月30日9时许,原告驾驶豫N×××××号斯柯达牌轿车沿02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商丘市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原、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的相关损失原告已经赔偿,但是原告的车辆损失经过多次协商,被告拒不承担。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按事故比例支付修车费5421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及事故发生地均在睢阳,不属我院管辖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军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