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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9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郁康妹、薛晓华与岑春雷、张耀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康妹,薛晓华,岑春雷,张耀琴,江阴市新明诚不锈钢有限公司,江阴市新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422号申请执行人郁康妹,女,195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薛晓华,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岑春雷,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张耀琴,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新明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金三角有色金属市场主楼106-107号。法定代表人:岑桂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市新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钢厂路35号。法定代表人:高美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郁康妹、薛晓华与被执行人岑春雷、张耀琴、江阴市新明诚不锈钢有限公司、江阴市新平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郁康妹、薛晓华申请,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6)苏0281民初128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岑春雷、张耀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郁康妹、薛晓华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9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6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岑春雷于2017年6月19日履行50万元(已自行交付完毕),于同年6月底开始,每季度底前履行2.5万元,一直履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薛晓华放弃余款的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薛晓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薛晓华以已与被执行人岑春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东审 判 员  陈红英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钟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