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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安徽仁口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小岗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4188号。法定代表人:潘炳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原审被告:安徽小岗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路。法定代表人:王家华,董事长。原审原告: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太平北路路东。法定代表人:李宝银,总经理。原审原告:安徽仁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C幢3406。法定代表人:刘明香,总经理。上诉人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小岗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安徽仁口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4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金保罗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本案所涉标的额为40万元,已超出原审法院受案范围。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州市,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来看,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为本案管辖连结点。本案中,数个被告住所地不同,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有权择一法院诉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86号批复,同意指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0]423),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结合上述规定及本案实际,双方纠纷属知识产权纠纷,被告之一安徽仁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合肥市辖区内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足50万元,原审原告选择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