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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申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贵明与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贵明,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1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贵明,住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湛江路65号。法定代表人许卫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臧宇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惠,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罗贵明因诉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终字第4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贵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建设长期存在,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并未进行核实即将举报材料转交于其他机关处理,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错误;原审法院未将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作为第三人追加到本案诉讼中,系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相关举证行为的处理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根据《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市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执法局按照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能》的规定,市城管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以及综合考评等行政管理职责,和跨区域或重大、专项执法活动的组织和部署,除此之外的其他执法工作主要由属地的区城管局具体实施。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市城管局投诉关于违法建设的事项,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将投诉事项转由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城管局调查处理,并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了书面回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罗贵明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贵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齐 鸣审判员 黄 河审判员 季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伟红书记员 胡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