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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1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秀玲与林孝军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玲,林孝军,梁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秀玲,女,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林孝军,男,196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梁术英,女,196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26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术英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术英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为xxx),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令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