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异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天祥、湖北中德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天祥,湖北中德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异115号申请人安天祥,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德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西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廖家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六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湖北中德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德公司)与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大升公司)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安天祥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天祥称,湖北中德公司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我,且已通知被执行人,现申请将安天祥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湖北中德公司与湖北大升公司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鄂030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大升公司偿还湖北中德公司50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湖北中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2017年5月30日湖北中德公司与安天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书,约定湖北中德公司将(2016)鄂030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500万元本金、利息等转让给安天祥。湖北中德公司将债权转让事项于2017年5月31日书面通知湖北大升公司。本院认为,湖北中德公司将(2016)鄂030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安天祥,并将转让事项通知湖北大升公司。现安天祥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安天祥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