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某、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村峒奇五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萱,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村峒奇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凤萱,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法定代理人黄忠刊,男。法定代理人黄金练,女。被执行人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村峒奇五社,住所地德保县。代表人黄尚优,该社社长。申请执行人黄凤萱与被执行人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峒奇村峒奇五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066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于2017年6月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202.5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33.5元,申请执行费61元)。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02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作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永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