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渭南海天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倪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海天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倪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063-1号申请执行人渭南海天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张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晓梅,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倪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电,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渭南海天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345.1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倪林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倪林商贸有限公司自觉履行10000元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2259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渭南海天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渭南海天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