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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倪向华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向华,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凉山��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向华,绰号小明华,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辩护人林金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蒲廷富,曾用名蒲义,绰号蒲老三,男,1969年5月8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16日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准逮捕,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宋清发,曾用名宋文兵,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代山林(绰号小安儿),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向华、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犯盗窃罪一案,于��0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川34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倪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件材料,提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4月,被告人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在会理县果元乡南郊村指关街指关桥附近的一块空地上,将一辆长安牌载货汽车(川WGZ2**)盗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4613.50元人民币。2、2016年5月底,被告人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张正合(在逃)驾车从会理县到会东县堵格镇团圆村鲁北风力发电场,使用断线钳、美工刀、螺丝刀等工具将风电场19号机舱内的电缆线盗走,并转运至会理县新桥附近的“汇烽废旧”收购站变卖,经鉴定,19号舱电缆线价格为110214.70元人民币。3、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蒲廷富、宋清发、倪向华、代山林在会东县堵格镇堵格街牲畜交易市场门口发现一辆车牌为川WVV7**的皮卡车。凌晨2时许,蒲廷富负责放哨,宋清发用弹弓打碎皮卡车右边后排座车窗玻璃,然后宋清发打电话叫代山林送扳手,代山林又让倪向华送扳手,倪向华将扳手送给宋清发后,便坐在皮卡车的副驾驶上给宋清发照电筒和递送工具,宋清发坐在皮卡车驾驶室内通过破坏皮卡车司尾子的方式将皮卡车发燃盗走。经鉴定该皮卡车价格为125163.74元人民币。另查明,盗窃会东县堵格镇堵格街牲畜交易市场门口一辆川WVV7**皮卡车后,被告人宋清发驾驶该皮卡车搭乘被告人倪向华往新街方向走,被告人蒲廷富驾驶长安牌载货汽车搭乘被告人代山林跟在后面,到梁子乡山上时,四被告人给盗窃的川WVV7**皮卡车换上一副假牌照后,把长安牌载货汽车停在梁子乡山上,��被告人一同乘坐皮卡车从会理的太平这边绕回会理东坝他们的出租屋。皮卡车偷来后就停在东坝出租屋不远处的坡坡上。另查明,车牌为川WVV7**的皮卡车已发还失主XX明。XX明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对倪向华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会理小货车被盗的证据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蒲廷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二次盗窃偷的是一辆长安牌双排座货车。因为我们开面包车去偷铜线不好拉,我和“小文兵”、“小安儿”就商量一起去偷辆货车。大约四月底的一天晚上(准确时间我记不得了),我们三人开起我的川WAA8**面包车在城里逛,寻找目标。在西环路果元中学对面一处土坝坝里面我们发现停放着一辆银色双排座“长安”牌小��车,当时四周无人,我和小安儿就给小文兵放哨,小文兵用之前我们收集的车钥匙去试车门,试了一会儿就把车门打开了,钥匙也跟司维子相配,他把汽车发燃后就开回我们出租屋那儿,我和小安儿开我的川WAA8**面包车回的出租屋。这辆汽车偷来后,多数时间是小文兵在开,他把真牌照取了,换了一块川D尾号037的假牌照。(2)宋清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一次,2016年3、4月份,我和代山林、蒲廷富在会理县会理职业中学岔路那里盗窃了一辆长安牌小货车,车牌是川W的,牌照尾号269,车子是蒲廷富去开的门也是他搭伙将车打燃,然后叫我们开走的。(3)代山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四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蒲廷富、宋清发三人在出租屋里就商量好了准备偷一辆车来运输电缆。当时宋清发开着牌照川WHM2**的面包车,载着我和蒲廷富在城里逛,最后��选定了停在会理县果元中学斜对面的停车场的长安小货车。宋清发把我们坐的面包车开到长安小货车旁边并排起。宋清发就把驾驶室的门打开,用我们带起去的车钥匙在那里开锁,不到两分钟就打开了,然后宋清发就上车继续用钥匙打火长安小货车,结果打燃了,然后他就开着小货车先走,蒲廷富开着川WHM2**的面包车跟在后面。宋清发开着小货车朝云甸方向开,在开到云甸镇巴松村的时候就开到山上停起了,蒲廷富开着川WHM2**的面包车最后接着宋清发就回到云甸去了,我和宋清发去他家休息,蒲廷富就自己回家去休息。我们把长安小货车停在山上三天,然后把牌照换了才回会理的出租屋那里。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是2016年4月27日晚上22时许,将长安车停放在会理县果元乡南郊村指关组实验中学对面空地上就回家了,之后我又回太平老家去栽烟了,一直到5月1日早上9时许,我准备去看车,到我停车的地方才发现自己的长安车不在了。之后我就报案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的。我的车是一辆银灰色长安牌SC1029SA4,后面带拖斗的普通货车,车牌为川WGZ2**,车辆识别号:LSCAB23R1CG222424,发动机号:C7CE084249,该车购买于2013年,当时购买成46800元,现在还有7成新,大概价值28000元左右。3、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报警称自己的长安牌小货车被盗。(2)立案决定书,证实会理县公安机关就陈某某长安小货车被盗案进行立案侦查。(3)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会理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会东县公安局管辖。(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宋清发持有的长安小货车及车上相关物品。(5)情况说明,证实蒲廷富患有严重的疝气��漏肠,因此无法从看守所提出其辨认现场。4、指认现场笔录(1)被告人宋清发指认现场,证实被告人宋清发对盗窃长安小货车的现场行进指认。(2)被告人代山林指认现场,证实被告人代山林对盗窃长安小货车的现场行进指认。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整个案件发生的地理位置及中心现场位于会理县果元乡南郊村指关街。6、鉴定意见,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被盗长安牌载货汽车,价格为:24613.50元7、视听资料:证实对被告人代山林指认盗窃长安小货车的地点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二、会东县电缆线被盗的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蒲廷富的供述和辩解,蒲廷富自己供述盗窃过六次,但是前后供述六次当中都不一样,针对这一次他没有��行供述。(2)宋清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5月二十几号,在前两次去鲁南风电场时我们就知道这边有发电的铜芯线,于是我、蒲廷富、代山林、猫猫(也是会理县云甸乡巴松村人),从会理县城开了两个车,一个是我开的川DBH0**五菱面包车,另一个是蒲廷富开的车牌为川DBJ0**的长安斗斗车到会东县城,蒲廷富带起我们走的小路到鲁南风力发电场,我们到第一个风机的时候,发现已经被人盗了,我们又找了第二个风机才实施的盗窃。我们找到第二个风机后,我们四人都进去了的,我是负责用美工刀割捆在铜芯线外表的胶带,蒲廷富他们三人都在上面用大的断线钳夹铜芯,我们在里面夹了二、三十分钟就全部把里面的铜芯夹完了,夹了一半细的铜芯,这个风机里的铜芯估计有一千斤左右,蒲廷富站在斗斗车厢上我们在下面递,就将所有粗的铜芯线装在斗斗车里、将细的铜芯线装在面包车上,装好后我开我的面包车搭起代山林,蒲廷富开斗斗车搭起猫猫,我们就从来时的路回到会理东坝出租屋那里,在出租屋我们用机器剥了铜芯线的外皮后,将这个铜芯线拉到新桥的废品收购站卖,除了开支,我们每个人分得四、五千块钱。(3)代山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5月中旬我和蒲廷富、张正合、宋清发从会理经过会东县城,因为之前就踩过点,我们顺着县城旁的一条路开了两个车,037和061两个车到了鲁南风电场,我们在会东县鲁南风电场将一个机组里的电缆线盗走,盗得大大小小总共五十多根铜芯电缆线,经过新街那里的有条路绕回会理,在会理将偷来的铜芯线一共卖得20000多元,除去开支,我们每人分得6000多元钱。2、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实我是鲁北风电场的工人,负责现场工作,我们机舱电缆线被盗了,被盗的有17号、19号、22号三个机位的电缆线,是2016年5月27日晚上被盗的。3、证人证言(1)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6年农历四月二十号左右,一个姓蒲的男子,会理云甸人,具体叫什么名字我现在记不起来了,带起二、三个人到我开设的“汇烽废旧”收购站询问铜线价格,之后过了几天那名姓蒲的男子就带起二三个人开了一辆面包车拉了一车废铜线来卖给我。当时姓蒲的那名男子穿的比较好,挎起一个皮包,看起就像是个生意人,于是我就问姓蒲的男子铜线是怎么来的?姓蒲的那名男子告诉我说:铜线是他们从山上买下来的。问明来源后我就叫姓蒲的那名男子拿身份证出来登记,登记好之后按26元一公斤的价格把姓蒲的那名男子拉来的铜线全部买了,付款是通过网上银行转的款,我记得当时转给姓蒲的那名男子一万多元,但是具体是��少我记不清楚了,而且当时姓蒲的那名男子使用的是一张农村信用社的卡。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大约有1000多市斤。(2)崔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的电缆线被盗了,因为17、19、22是哪个机组位置要分散一些,需要巡逻车巡逻,由于路面被雨水淋湿,车开不上去,我这两天都没有去巡逻,之后雨停了我继续巡逻,直到2016年5月28日那天白天,我们公司在现场的工作人员才发现机舱内的电缆被盗了。4、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28日赵某报警称:鲁北风电场17号、19号、22号风电机舱内电缆线被盗。(2)立案决定书,证实会东县公安机关对鲁北风电场电缆被盗立案侦查。(3)袁某某提供的复印件一份,证实2016年5月27日蒲廷富到袁某某处出售废铜,身份证号码为:513425196905088318,与蒲廷富身份证号码一��。(4)袁某某转账的电子凭证及蒲廷富的农村信用社借记卡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袁某某在2016年5月30日转入14960.00元在蒲廷富的卡上。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1)被告人宋清发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宋清发对盗窃的19号机组进行指认,对销赃地点进行指认。(2)被告人代山林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代山林对盗窃的19号机组进行指认。(3)袁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袁某某进行辩认4号男子就是到他处来卖铜线的姓蒲的男子,该名男子就是蒲廷富。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整个案件发生的地理位置及中心现场位于鲁北风电场。7、鉴定意见,川金达评字[2016]第169号评估报告,证实四川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19号被盗机位各类电缆价格110214.70元。三、��窃皮卡车的证据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蒲廷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这段时间一共盗窃了两辆汽车、一次变压器、三次电缆线。偷车是为了用来运输好偷电缆线。第五次盗窃是在会东堵格偷的一辆皮卡车。偷这辆皮卡车的时间是前天晚上(2016年6月19日凌晨),我和“小文兵”、“小安儿”、“小华”本来是开着长安小货车(尾号037)到前两次偷铜线哪个风力发电站偷电缆线的。结果上去之后发现上面有人在施工,我们就没有偷了。从原路返回到堵格我们发现路边停着一辆皮卡车,小文兵就说要去偷这辆皮卡车。当时我们四人把长安小货车停在不远处。我们观察了一会儿,看到四处无人,小文兵就下车去撬皮卡车的车门,我到不远处上了个厕所,然后就在厕所旁边的房拐角处给小文兵放哨,当时我们相聚三四十米远,小文兵是怎么撬车子的我不清楚。过了一会儿,他就把车子整燃了,然后他就把皮卡车开起走了一段路程,我和“小安儿”、“小华”开着长安货车跟在后面。过了“娘子乡”一处山上,我叫小文兵把车子停起,我们三个人就把长安货车停在路边,然后换乘皮卡车四人一起回会理东坝出租屋。皮卡车偷来后就停在东坝我们出租屋不远处的坡坡上,小文兵还换了一套假牌照安在车上(尾号369)。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是哪一天我现在记不得了,我和宋清发、代山林、倪向华一起将之前我们准备去偷风电机组电缆线时陷起的长安小货车拉起来之后,我们就回到会东县堵格镇,我们将小货车和集装箱大货车停在离我们整的那个皮卡车大约60米左右的样子,晚上22时多的时候,我睡醒的时候就没有看见宋清发,于是我就从堵格镇牲口交易市场背后绕过去,在牲口交易市场停车场的厕所里��了个厕所,然后我听见有人在公路上大声说话,于是我就走到牲口交易市场门口的一辆皮卡车旁边,用手敲了下皮卡车副驾驶的车窗玻璃并说:“有人来了”,随后我就转身离开了,我敲皮卡车玻璃是想如果宋清发在里边,提醒宋清发的意思。我还没有走到我们停车那里,宋清发就已经把皮卡车整燃开过来了。(2)宋清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二天白天我们在车上午休,下午的时候我们就发现堵格牲畜交易市场门口有一辆皮卡车,于是我就说:“这辆皮卡车还安逸”,当时蒲廷富也说:“安逸”。到了晚上凌晨左右,蒲廷富就对我说:“你不是说那个皮卡车安逸吗?你不去把它整起走啊,意思是你不去把它偷起走”。我就给蒲廷富说:“给怕整起走”。然后蒲廷富说:“他陪我去整”。然后我和倪向华就拿起钥匙一起去偷那辆皮卡车,我拿起钥匙去投皮��车的车门,倪向华负责给我放哨,期间倪向华也用钥匙去投过皮卡车的车门,但是没有把皮卡车的车门投开,所以就没有偷成功。到了凌晨2时左右蒲廷富和我拿起螺丝刀和电筒一起去偷那个皮卡车,由于有人在附近喝酒而且酒醉了,我们就在那里等起,一直等到那些喝酒醉的人走了才去偷那个皮卡车,由于之前我和倪向华用钥匙去投过,没有投开。蒲廷富就给我说:“用弹弓打”。于是蒲廷富就把弹弓和钢珠拿给我,我在用弹弓打皮卡车右侧后车门车窗玻璃的时候,蒲廷富就在一边给我放哨,我用弹弓把皮卡车的车窗玻璃打坏之后,我和蒲廷富在附近蹬了一会儿,然后我就去把皮卡车的车门打开,随后我就在驾驶室里用螺丝刀下司尾子,蒲廷富这时还是在一边给我放哨,由于下不开我就打电话给代山林叫他给我们送扳手,打了电话后扳手是倪向华送过来的,随后倪���华就上车来坐在副驾驶上,给我照电筒和递工具,就这样我把皮卡车发燃,随后我就开起皮卡车带起倪向华往新街方向走,蒲廷富和代山林开小货车走在后面,到梁子乡山上的时候,我们停下来,蒲廷富从长安小货车上拿出一副假牌照,蒲廷富、代山林、倪向华他们三个负责换牌照,我负责撕皮卡车车身上的贴字。我们换好牌照之后就把长安牌小货车停在了梁子乡山上,我们四个人又开皮卡车回的会理。(3)代山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第七次是偷了三圈电缆线以后不久,我、宋清发、倪向华、蒲廷富四人又一次开着长安小货车到堵格来,准备到风电场去偷电缆,当晚经过堵格的时候,宋清发看到堵格公路边有一辆皮卡车,宋清发说这车看着有点安逸,他说他要整回去开,于是宋清发拿起一串车钥匙去试,结果打不开,当时就放弃了。第二天晚上,我们又���到堵格的时候,发现车子还停在那里,于是我们把长安小货车停在堵格牲口市场护栏里面靠墙的位置,宋清发和蒲廷富两个人就下车去撬皮卡车,我和倪向华就呆在车上,没过多久,宋清发打我电话说送把扳手过来,于是我就叫倪向华把扳手送过去给宋清发他们,我继续在车上睡觉,没过一会,宋清发就把皮卡车打燃了,蒲廷富走回长安小货车那里叫我让开,他来开长安小货车,倪向华当时坐宋清发的皮卡车。宋清发开着皮卡车在前面,蒲廷富开着长安小货车在后面跟着,我们经过新街、梁子山等地后往宁南的风电场的山上开,到山上后,宋清发把车子停下来,我、倪向华、蒲廷富、宋清发四人开始把皮卡车换牌照,换好之后宋清发还把皮卡车后面粘上去的显示牌照的胶带撕下来丢掉。(4)倪向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当天晚上我们四个(我、蒲廷富、代���林、宋清发),在堵格镇街上兵兵看了一个银色皮卡车,他说他看得起,意思是想偷来开,兵兵和我用车钥匙去开皮卡车的车门,但是没有打开,我们在我们车上睡了一晚上,前天晚上,我在车上睡着了,兵兵打电话给安儿送扳手,安儿喊我送扳手去,我就去了,我走到那个皮卡车面前的时候看见兵兵在车子里面撬司尾子,我给扳手给他后,我在一边给他照电筒,线子也是兵兵搭起的,我们得手以后兵兵开皮卡车,我和他坐一起,蒲叔和安儿开小货车,我们一起到梁子乡那个山上,在半山上的时候蒲叔喊给小货车停在半山上,我们又全部坐皮卡车上梁子乡的山上,从会理的太平这边绕回会理。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我的江铃域虎皮卡车被盗了,大架号是LEFEDDE14EHP39787,车牌照号是川WVV7**,是2016年6月18日晚上停在我家门口对面的堵格畜牧交易市场门口被盗的。3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19日朱某某报案称自己的皮卡车被盗了。(2)立案决定书,证实会东县公安机关已经对朱某某皮卡车被盗案展开侦查。(3)到案经过,证实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倪向华四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皮卡车一辆,并将该皮卡车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5)朱某某写的一份刑事谅解书,证实朱某某请求对倪向华从轻处罚。4、指认现场笔录(1)被告人宋清发指认现场,证实被告人宋清发对皮卡车停放的地点进行指认。(2)被告人代山林指认现场,证实被告人代山林指认盗窃皮卡车时小货车停放的地点。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整个案件发生的地理位��及中心现场位于堵格镇畜牧交易市场。6、鉴定意见,川金达评字[2016]第168号评估报告,证实四川金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被盗皮卡车价格为:125163.74元。7、视听资料:证实对被告人宋清发、代山林指认现场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四、综合证据出示1、书证、物证(1)户籍证明,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倪向华四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四嫌疑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情况说明:会东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目前宁南县公安局尚未将涉及到的案件移送至会东县公安局办理,因此无法提供宁南县境内的案件相关材料。(3)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1995年6月16日因盗窃罪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蒲廷富有期徒刑七年。原判认为,被告人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累计达259991.94元;被告人倪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125163.74元;数额巨大,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前两桩犯罪系被告人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共同实施,第三桩犯罪系被告人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倪向华共同实施,应分别对其适用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本案三桩盗窃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四被告人应分别对其参与共同犯罪的盗窃财物总额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清发、代山林、倪向华当庭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宋清发、代山林、倪向华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宋清发、代山林、倪向华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对盗窃��处置的受害人财物未予退赔部分,应当予以退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蒲廷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宋清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代山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倪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四川省输变电工程公司人民币110214.70元。上诉人倪向华上诉提出,其到偷车现场才知道他们在偷车的,本人并没有参与。且自己是初犯,开庭前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倪向华系本案从犯、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本院对上诉人倪向华判处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并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所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实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倪向华、原审被告人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原审被告人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参与盗窃三次,盗窃数额达259991.94元;上诉人倪向华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数额达125163.74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倪向华参与盗窃的事实,不仅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而且有同案被告人蒲廷富、宋清发、代山林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的���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被告人宋清发、代山林指认现场笔录,被盗皮卡车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称未参与盗窃犯罪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已充分考虑车牌为川WVV7**的皮卡车已发还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对此情节,不再予以考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红武审判员  吉晓红审判员  江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帅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