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与左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左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住所地:浚县王庄集。法定代表人:何红彦,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左公林,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白寺乡。申请执行人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与被执行人左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左公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欠款4505元。原告另垫付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