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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祖扬与林丽新、黄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祖扬,林丽新,黄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民初1538号原告:林祖扬,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斌,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丽新,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黄碧玉,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林祖扬诉被告林丽新、黄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祖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丽新、黄碧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祖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127元);2.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3日,因经营资金需要,被告林丽新在被告黄碧玉的担保下出具一份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之后,该款虽经原告屡屡催讨无果。被告林丽新、黄碧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3日,被告林丽新向原告林祖扬借款2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时被告林丽新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并由担保人黄碧玉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拒不归还。2017年4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案经审理,因被告林丽新、黄碧玉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被告林丽新欠原告林祖扬借款本金20000元未还,有原告林祖扬提供的借条一份在案为凭,结合原告庭审陈述,足以认定。被告林丽新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林丽新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原未约定借款利率,现原告请求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不符合双方约定,原告可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黄碧玉对本案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丽新、黄碧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丽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林祖扬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二、被告黄碧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4.5元,由被告林丽新、黄碧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怡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附二: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