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丽娟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娟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丽娟,女。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6日继续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丽娟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为装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的住宅,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赵丽娟携带自有象牙制品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工作人员抽查,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13件,净重4992.70克,价值人民币208,030.83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检查记录表、扣留清单、仓储凭单、出入境记录查询、涉案象牙制品照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确定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复函、被告人赵丽娟供述及辩解、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丽娟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象牙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丽娟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称是否构成犯罪尊重法院判决,另称自己年事已高,还有95岁的婆婆居住在国外需要探望照顾。请求法院公正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丽娟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象牙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赵丽娟在案发当日并未被羁押,之后经侦查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可视为自首,本院依法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社会危害性及赵丽娟的年龄、身体状况,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应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丽娟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由赵丽娟向侦查机关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充抵)。二、查获的涉案象牙制品由海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君伟审判员 吴 南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