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程建文与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村民委员会、王芝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文,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村民委员会,王芝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312号原告:程建文,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左权县。被告: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法定代表人:王小红,系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芝华,男,55岁,汉族,住左权县。原告程建文与被告左权县辽阳镇河南村村民委员会、王芝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程建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建文负担。审判员 孟丽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