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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俊杰申请执行王秀华、赵平杰为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杰,王秀华,赵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杰,女,汉族,生于1957年1月14日,住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古城路***号。被执行人:王秀华,女,生于1961年7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解放商城。被执行人:赵平杰,男,生于1961年月12日2日,汉族,住址同上。关于王俊杰申请执行王秀华、赵平杰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王俊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