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永刚与郭东明买卖合同纠纷的退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刚,郭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永刚,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岐山县。被执行人郭东明,男,1984年6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4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马永刚与郭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调查银行、车管、房产等有关部门了解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无法继续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3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解小斌代执行员 赵鹏康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