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90号原告: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117-229号1幢1楼20号,组织机构代码66276379-5。法定代表人:张健,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34246。法定代表人:古昭平,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力夫,男,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恒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