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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民初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中新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新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7101民初87号之一原告:成都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顺和街1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春,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新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2层226号。法定代表人:肖戈岚。委托代理人:秦蓉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乔乔,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新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2月签订的《房屋销售代理及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福锦路一段622号的中铁骑士公馆8栋1-10号、9-1-202号、9-1-203号、9-1-204号、9-1-122号、9-1-302号、9-1-303号、9-1-304号、9-1-404号、共计9125.46平方米商铺返还给原告;3.被告按每月501900元的标准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占有使用费(暂计算至起诉时的金额为100000元);4.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其事实及理由:2016年2月,原告成都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与被告成都中新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销售代理及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中铁骑士公馆8栋1-10号、9-1-202号、9-1-203号、9-1-204号、9-1-122号、9-1-302号、9-1-303号、9-1-304号、9-1-404号、共计9125.46平方米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租赁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25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合同约定的总租金金额为47215008元。合同约定,成都中新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进场后6个月内完成商家全面进场入驻,截止2016年10月1日,若商家入驻面积未达租赁面积的80%,成都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被告2016年3月即进场设立了招商中心,但至今开业面积仅759平方米,仍未达租赁面积的80%。成都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整改,被告均以各种原因推诿拒绝整改。据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被告成都中新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成都立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中载明的合同总租金金额为472150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故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销售代理及租赁合同》,该合同附则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为:“7.2……协商不成时,可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果诉讼标的超过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权限,则通过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14]422号《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协议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本院或者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解除合同及支付逾期占有使用费(暂计算至起诉时的金额为100000元)等诉讼请求,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100000元)来确定诉讼标的额,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成都中新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菁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