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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行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玉卓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卓,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初105号原告马玉卓,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甲1号。法定代表人牛国泉,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一泽,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陆再鹏,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步幽,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军军,北京市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玉卓(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及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玉卓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寇天功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人民陪审员  黄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