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马进才与贵德县河西宁青加油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才,贵德县河西宁青加油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440号原告:马进才,男,1978年3月30日生,回族,农民,住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贵德县河西宁青加油站,住所地贵德县河西镇南街80号。负责人:汪新军,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河南籍,现住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加油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才与被告贵德县河西宁青加油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进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进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进才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