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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修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176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修伟,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捕前暂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现正在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修伟犯盗窃罪罚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16)冀07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小军审 判 员  张万明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