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恒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恒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0刑初40号公诉机关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恒尧,曾用名许恒阔,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临清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本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2月14日被抓获,当日被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邱县看守所。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邱检刑诉字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恒尧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恒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许恒尧伙同申某(已判决)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邱县梁二庄镇西梁二庄村,由许恒尧在外放风,申某将受害人吴某家街门挂锁撬开后,进入其家中,盗窃现金2600余元及OPPO手机一部,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689元。上述事实,被告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申某供述,被害人吴某陈述,证人岳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2017)冀0430刑初12号判决书、(2006)冠刑初字第87号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恒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恒尧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恒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闫风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海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