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蒋东林、周倩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蒋东林,周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西北农资城4-11。法定代表人:刘俊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东林,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执行人:周倩倩,女,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东林、周倩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银川中建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法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宁0104民初67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军审判员 弥天亮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