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金泽与刘永元、李天琼、刘永应民间借贷纠纷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泽,刘永元,李天琼,刘永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泽,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刘永元,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李天琼,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刘永应,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马金泽与刘永元、李天琼、刘永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3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金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