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金泽与刘永元、李天琼、刘永应民间借贷纠纷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泽,刘永元,李天琼,刘永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泽,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刘永元,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李天琼,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刘永应,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马金泽与刘永元、李天琼、刘永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3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金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