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91民初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王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王建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91民初79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负责人:翁作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健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燊,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建玲,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诉被告王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4元、财产保全费72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周晓宇书 记 员 麦桂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