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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81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呼利与徐学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利,徐学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陕0881民初3407号原告:呼利,女,198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徐学龙,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甘肃省人。原告呼利与被告徐学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学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利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原、被告的婚生女呼艺朵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1000元,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彼此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于2011年10月份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也不管原告及婚生女呼艺朵,一直持续到2016年。原告对被告不再抱有任何希望,故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相互再无来往。婚生女呼艺朵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对女儿从未尽过抚养义务,理应由原告抚养,但被告作为父亲,应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之间既无共同财产又无共同债务,且已经达到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徐学龙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原、被告在神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呼艺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且被告对婚生女呼艺朵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能否继续存续的标准。原告呼利与被告徐学龙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七余年,且婚后生有一小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称婚后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与被告分居时间已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加之,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年龄尚小,无论是从心理上、生活中均需要有人陪伴照顾,为维护原、被告家庭和谐稳定,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长环境,理应给予原、被告一定的修复和好机会,故对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婚姻家庭关系更在于夫妻双方共同努力营造维系,原、被告婚生女呼艺朵正处在童年成长期,需要父母双方呵护,因此,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改善个人不良生活习气,珍惜夫妻感情,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教育环境,目前状况下不宜草率仓促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呼利与被告徐学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呼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