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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海宁、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宁,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6号申请执行人:冯海宁,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博兴县。被执行人: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傅明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共计10050元。本院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无组织机构代码无法查询其银行存款、证券等、无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