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冯海宁、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宁,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6号申请执行人:冯海宁,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博兴县。被执行人:博兴县锦秋街道傅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傅明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共计10050元。本院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无组织机构代码无法查询其银行存款、证券等、无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