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1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攸某某与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攸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13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攸某某,男,1988年10月9日生。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82年9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攸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申请人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某某按照(2015)滑城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原告攸某某人民币20000元,但被执行人郑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135951373xxxx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