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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079号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区委前街,组织机构代码:79324977-X。法定代表人:梁振民,总经理。被告:董超,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丽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