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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郑远进与蔺玉明、唐河县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远进,蔺玉明,唐河县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76号原告郑远进,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孙洪坡,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蔺玉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河县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郑远进诉被告蔺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远进于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远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郑远进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刘永跃审 判 员  郑 彦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银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