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郑远进与蔺玉明、唐河县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远进,蔺玉明,唐河县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76号原告郑远进,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孙洪坡,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蔺玉明,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代理人刘运良,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河县恒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告郑远进诉被告蔺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远进于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远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郑远进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刘永跃审 判 员 郑 彦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银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