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红香与苏祥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香,苏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578号之一申请人罗红香,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苏祥才,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苏祥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1528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成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