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黄某某,谌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87号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谌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谌某某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某某、谌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素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