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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再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桂香与金德龙等65人、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林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桂香,金德龙,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民再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桂香,女,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系马桂香侄子),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婷,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德龙等65人(自然情况详见附表)。诉讼代表人:崔昌世,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龙井市。诉讼代表人:安昌燮,男,1942年11月1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元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连,该村村民委员会副书记。再审申请人马桂香因与被申请人金德龙等65人、原审被告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井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3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吉24民申123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桂香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违背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漏列当事人,导致原审判决结论错误。具体事实如下:再审申请人是从太丽玲与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处受让的诉争林地。1999年,原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将诉争林地承包给新东村村民朴基石。此后,朴基石将该林地转让给太丽玲。2007年7月,再审申请人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副书记宋吉连介绍以10万元的价格从太丽玲和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处受让取得诉争土地。2007年7月19日,再审申请人与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就诉争林地签订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书》。2007年9月6日,在龙井市智新镇林业工作站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时,再审申请人与太丽玲补签了《转让协议》,并且为了变更登记的需要,申请人又按照林业工作站的要求与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委会签订了日期为2004年7月19日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书》。同日宋吉连代为收取了再审申请人支付的10万元转让费。故再审申请人认为,再审申请人以流转的方式从太丽玲、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处受让取得诉争林地,其程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双方流转诉争林地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书》未经诉争林地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充分协商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由,认定协议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如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是从太丽玲与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处受让的诉争土地,并从2007年7月份起对诉争林地进行大量投入经营至今。因此即便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书》事先未经诉争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根据签订合同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也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原审法院漏列当事人,导致本案未能查明案件事实。在原审庭审当中,被申请人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向原审法院陈述了再审申请人是从其他村民处受让取得诉争林地的事实。为此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在未追加第三人太丽玲的情况下,仅以被申请人崔昌世等65人一方的主张认定林地承包权为集体所有,不仅剥夺了第三人的抗辩权,也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崔昌世等65人中部分人的主体资格持有异议。据再审申请人了解,在原审中提起诉讼的崔昌世等65人中部分人不在国内,而且从申请人崔昌世等65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诉讼代表及原告名单》签名可见,其中多数人的签名笔体一致(如蔡东旭与蔡东赫;朴石凤与朴时俊、朴日奎、朴松竹、朴一善;金风哲与金英淑;金东日与赵文学;崔相武与崔日武、崔根;朴日吉与朴仁今;赵光日与赵光国、赵文仙等)。另外,李炳斗、黄春子、金乘杰并未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该三人的签名明显不是本人签名。鉴于以上几点不合理之处,再审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崔昌世等65人中部分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基于上述事实,能够认定再审申请人取得诉争林地经营权为合法有效,请求撤销龙井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追加太丽玲为本案当事人,并依法改判。被申请人金德龙等65人辩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得当,判决实体结果正确。原审二被告之间签订的2004年7月19日的合同不是马桂香本人签字,是虚假合同,合同不成立。原审被告主张的林地来源即朴基石从原新东村取得林地承包的合同书的事实不存在,因此,承包的事实也不存在,明东村无权流转涉案林地。请求维持原判。被申请人村委会答辩称,朴基石是合法取得涉案林地后进行过采伐,他的转让行为应该有效。金德龙等65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1年末,原告发现在林改过程中原新东村(现明东村六组)所有的林地被他人占用。经查,原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擅自与马桂香签订《林地林木买卖经营合同书》,将51林班10、12、13、17小班,面积为40.5公顷的林地承包给马桂香。为此,请求确认2004年7月19日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与马桂香签订的林地林木买卖经营合同无效,马桂香返还诉争林地。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04年7月19日,被告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桂香签订林地林木买卖经营合同书,将51林班10、12、13、17小班,面积为40.5公顷的林地和林木承包给马桂香,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20000元。2003年12月30日,原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变更为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第六村民小组。被告马桂香不是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一审法院判决:一、2004年7月19日被告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桂香之间签订林地林木买卖经营合同书无效;二、被告马桂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第六村民小组返还51林班10、12、13、17小班,面积为40.5公顷的林地和林木。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马桂香承担。本院再审认定如下事实:涉案林地是由原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于1999年承包给新东村村民朴基石后,朴基石将该林地转让给太丽玲。2007年7月,再审申请人以10万元的价格从太丽玲处受让取得诉争土地。2007年9月6日,在龙井市智新镇林业工作站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时,再审申请人与太丽玲补签了《转让合同书》。同时,根据林业站的要求再审申请人与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委会又签订了日期为2004年7月19日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书》。同日,再审申请人支付给宋吉连10万元转让费。马桂香受让涉案林地后至今经营管理林地林木并进行采伐。2003年12月30日,原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变更为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第六村民小组。被告马桂香不是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转让合同书;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书;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合同及收条;林权登记材料、采伐伐区作业证;徐昌男、徐忠臣证明材料以及证人李炳允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再审认为,马桂香是从太丽玲处受让的涉案林地林木,其与太丽玲之间的林地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且马桂香受让涉案林地林木后进行投资并经营管理至今,应认定有效。被申请人提出马桂香从原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受让涉案林地,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与马桂香之间发生林地林木买卖关系,并且未经诉争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充分协商为由,判决马桂香返还诉争林地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本院再审认为,马桂香与太丽玲之间的林地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且马桂香是从太丽玲处受让的涉案林地林木,其受让涉案林地林木后,已实际投入并经营管理至今,应认定有效。被申请人提出马桂香从原龙井市智新镇新东村村民委员会受让涉案林地,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以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村民委员会与马桂香之间发生林地林木买卖关系,并且未经诉争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充分协商为由,判决马桂香返还诉争林地不当,应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龙井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35号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金德龙等65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和再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金德龙等65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京鹤审判员  俞顺花审判员  金亨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 红附表:原告金德龙等65人自然情况1、郑寿福,女,1933年4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朴石凤,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金亨均,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金东哲,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李钟锡,男,1950年7月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蔡光默,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7、金顺爱,女,1954年7月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8、朴时俊,男,1942年10月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9、董明玉,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0、金红莲,女,1951年5月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1、李钟玉,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2、金淑子,女,1946年11月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3、姜美花,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4、李钟和,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5、赵光日,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6、南玉淑,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7、崔昌世,男,1941年10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8、金得龙,男,1950年2月2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19、崔正焕,男,1940年12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0、赵明姬,女,1955年11月2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1、蔡东旭,男,1935年12月1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2、朴日奎,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3、赵顺子,女,1941年3月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4、朴松竹,男,1940年2月2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5、吴顺子,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6、安昌燮,男,1942年11月2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7、金凤哲,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8、金英淑,女,1929年3月1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29、朴一善,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0、李东浩,男,1928年10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1、蔡东赫,男,1933年7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2、车惠淑,女,1945年1月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3、太海顺,女,1934年1月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4、金武,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5、崔男龙,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6、崔顺女,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7、李渊,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8、金顺林,女,1936年3月1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39、李贞玉,女,1953年2月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0、朴京洙,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1、赵光国,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2、李钟国,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3、金今顺,女,1938年9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4、李英花,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5、李钟善,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6、赵文海,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7、崔相武,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8、崔日武,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49、崔致元,男,1952年3月2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0、金玉顺,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1、崔根,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2、李极星,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3、千玉善,女,1947年7月1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4、李炳植,男,1951年12月2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5、朴万吉,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6、李亨吉,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7、池顺一,女,1946年12月2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8、朴仁今,女,1939年9月1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59、赵文仙,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0、李炳奎,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1、金东日,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2、赵文学,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3、金福花,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4、朴忠善,男,1929年11月1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65、李辉,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智新镇明东村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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