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光与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庆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583号原告:杨光,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恒祥小区南门恒祥商贸城。被告:范庆国,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蓬莱市。原告杨光与被告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庆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2016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装修款80000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5000元。4、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对原告的的楼房进行装修,原告支付装修款93000元,但被告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因范庆国系被告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起诉二被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本院经审查,被告伟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不存在,系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淑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