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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8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西安斑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博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斑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8031号原告西安斑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永,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楠,公司员工。被告张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斑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斑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斑马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1466元。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