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7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慧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畅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慧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刘畅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7770号原告:慧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郭龙勤。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畅棽,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慧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畅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慧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原总经理俞高炽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员工姓名、数量,冒领员工薪资,该行为涉及职务侵占罪,现公安部门已正式立案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2017年6月2日已对原告被职务侵占案立案审查,本案目前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秀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晓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