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介绍贿赂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介绍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32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3月6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宁德市蕉城区,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羽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受陈某1之托,为了让宁德市公安局蕉北派出所第二警务队民警李某某关照陈某1在宁德市蕉城区开设的赌场,在陈某1与李某某之间居间沟通,并帮助陈某1送人民币(币种,下同)1万元给李某某。2016年5月25日,陈某2、郑某、阮某某在陈某1的赌场内开庄赌博,当日该赌场被查获并由李某某主办该案。张某某受陈某1、陈某2、郑某等人之托,在陈某1、陈某2、郑某等人与李某某之间多次居间沟通,并于2016年5月底帮助陈某1送3万元给李某某,于同年6月初帮助陈某1、陈某2、郑某送3万元给李某某,于同月22日左右,帮助陈某1、陈某2家属送3万元给李某某。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以介绍贿赂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农历正月开始,陈某1(另案处理)在宁德市蕉城区开设赌场,由吴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为了让辖区警察李某某(另案处理)照顾赌场,陈某1找到与李某某关系较好的被告人张某某,想通过张某某居间沟通送钱给李某某。同年3月陈某1通过张某某送给李某某1万元。同年5月25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查明陈某2、郑某、阮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开庄设赌。该案由李某某主办。陈某1为了让李某某关照对管理赌场的吴某某以及在赌场开庄设赌的陈某2、郑某等人的处理,于同年5月底通过张某某送给李某某3万元。2016年6月,在赌场开庄设赌的陈某2、郑某为了能从轻处罚,经与陈某1商量,由陈某2出资2万元、郑某出资1万元,通过张某某送给李某某。陈某2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陈某2家属于2016年6月22日左右,交给陈某13万元,陈某1将3万元交给张某某送给李某某。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立业新村被抓获。另查明,李某某通过张某某退回行贿人陈某1、陈某2等人的受贿款9万元,均被张某某占有。张某某归案后于2016年年11月21日退出赃款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李某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宁德市公安局蕉北派出所出警记录、张某某通信话单记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赃款2万元,亦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张某某继续退出赃款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兴重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人民陪审员 颜铭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游文强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