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4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与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275号之一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明月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YAPWEEKEONG,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空港四路2002号。法定代表人:高翔,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93元,由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魏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丁姣娅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