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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孟州市丽彩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智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丽彩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智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374号原告孟州市丽彩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1088339502871XJ,住所地:孟州市河阳办事处上段村。法定代表人:牛金庄公司总经理被告呼和浩特市智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代码9115010256124833X8,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家和小区12号楼。法定代表人:周志浩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原告孟州市丽彩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智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孟州市丽彩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称被告已履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州市丽彩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孟州市丽彩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人民陪审员  王天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