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万涛与彭传军、闫先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涛,彭传军,闫先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869号原告:万涛,男,1962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德文,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传军,男,1970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闫先锋,男,1969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襄阳财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879386169F。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负责人:方昌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随州市财保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70788367A。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汉东路142号。主要负责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凯,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涛与被告彭传军、闫先锋、被告南漳财保公司、随州市财保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由万涛负担。审判员 徐家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云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