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汉恒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胡鸿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恒鑫商品砼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胡鸿,陈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恒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野芷湖西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周德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鸿,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暂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春凤,女,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无职业,暂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武汉恒鑫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胡鸿、陈春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111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武汉恒鑫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胡鸿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A4栋3层03、04号房产进行司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鸿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4.1期A4栋3层03、04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翔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移送司法评估审批表案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诉讼案卷号(2016)鄂0111执848号承办法官刘亚青简要案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姓名、通讯地址邮编):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164号科技大厦8层2室,1827192****被告(姓名、通讯地址邮编):姚飞龙,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71号24栋2单元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5)鄂洪山民特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任何费用,故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变价孙开放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71号24栋2单元7号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0024338)的价值。先前鉴定情况当事人申请(重新、复核)拍卖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对姚飞龙名下房产进行网上司法评估变价移送拍卖的资料和物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71号24栋2单元7号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0024338)拍卖要求和目的偿还债务庭长审批意见科长审批意见移送拍卖日期年月日移送人签名完成拍卖日期年月日接收人签名备注局长审批承办人意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姚飞龙:本院受申请执行郭嫦、孙开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111执恢4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院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