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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敦富申请张书尖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1044号本院在执行范敦富申请张书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0936元,承担执行费514.0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093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审判员  吕金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景冠 搜索“”